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要求,现就衡山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下放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一、法规授权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授权法规名称 | 授权法规条文 | 被授权单位 |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等 | 指导单位 |
1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3.《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5.其他消防法律法规 | 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二、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委托下放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单位 | 委托事项 | 委托依据 | 配套法律 法规等 | 委托权限 |
1 | 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4.其他消防法律法规 |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处罚。 |
注:具体委托事项的实施以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为准。
责编:黄施锦
来源:衡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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